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30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40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同时报送申请减免期间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局。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随申请资料一并上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式样、印制事宜按照《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鲁税三字[1992]109号
)执行。《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不再使用。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转报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