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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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予批准昆明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分步实施意见的请示》(昆政请〔2007〕71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昆明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昆明市各市辖区(含高新、经济、度假开发区),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地段16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9元、四级地段5元、五级地段3.5元;
鉴于东川区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可根据《
云南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