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商规〔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商法〔2021〕3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苏商规〔2022〕1号)规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
为贯彻实施《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商务厅
2012年12月7日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
第四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和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其他发卡企业办理备案时,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其他发卡企业除外;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
(三)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必须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