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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发〔2015〕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常政规〔2024〕3号规定,废止(失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制定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23号)中“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盘活政府积淀资产,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使用率,实现政府投入和回收的住房保障资源可持续用于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在试点基础上,再逐步向面上推广,以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层次需求。
  三、试点方案
  1. 试点对象
  户籍在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和在保家庭,以及2015年9月1日前由市级财政保障的原戚墅堰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家庭。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符合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优先保障。
  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保障的家庭和个人不得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
  2. 试点房源
  金润家园: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2013年竣工,共有住宅建筑7幢1220套,住宅建筑面积6.38万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0.66万平方米,为多层砖混或高层框剪结构;户型主要有一室一厅和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5—69平方米。
  3. 供应标准
  考虑到共有产权住房“保基本”的政策属性,在供应标准上, 1人家庭可以购买一套一室一厅;2人以上家庭可以购买一套二室一厅。
  4. 供应价格
  供应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核定。考虑到购房人的购买能力及保障房小区的特殊性,销售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