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2年6月8日



附件


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1〕35号),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用于支持各地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

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地要发挥好项目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分配

第四条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依托省内高校建设100个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双创学院)、100个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第五条 双创学院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机构。实践基地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实践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筛选、培育、孵化创新创业项目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机构。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权重50%)、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权重40%)及区域因素(权重10%)。基础因素包括各地高校数、高校在校生数等;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包括各地近三年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数、获金奖项目数等。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绩效结果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项目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项目资金预算数=(该省基础因素/∑有关省基础因素×权重+该省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有关省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权重+该省区域因素/∑有关省区域因素×权重)×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优势特色,确定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绩效目标,商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前期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安排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支持资金额度。对于前期资金绩效管理不到位、绩效评价结果差、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当年度可减少或者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学院、实践基地面向省内高校,开展如下工作:

(一)双创学院主要开展服务本区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学改革与评价等课题研究,建设一批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及教材,开展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专业导师的专项培训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课题研究、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支出。

(二)实践基地主要开展省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项目的筛选、培育、孵化落地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创业培训、孵化指导、项目路演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根据各地创新创业教育的工作基础和目标任务,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包括各地双创学院与实践基地的数量、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分省区域绩效目标等。

(二)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中央预算后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教育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地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确定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创业就业】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