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46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8]87号 )规定,第五条修改为:预征率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类型相结合确定,如下表:
项目类型项目所在地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除别墅外) 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
设(区)市的市区 1% 1.5% 2.5%
其他市(县) 0.5% 1% 2%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六条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后重新发布(删除的条目已经删除并重新排列)
各设区市、杨陵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25日
附: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