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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工信规〔2024〕1号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我局制定了《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9日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根据《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工信规〔202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主体,须在扬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正常运营3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附件)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七条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必要的现场核查进行择优,对合格的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市工信局加强指导服务和政策引导,构建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鼓励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并在市有关工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培育库每年动态更新。择优推荐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应加强培育引导,按要求组织本地企业申请列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针对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制定资金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评价。

(二)参加复核评价的应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复核评价并公布复核评价结果,复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监测及日常指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自行放弃复核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2.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六)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扬工信规〔2019〕1号)、《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分细则》(扬工信服务〔20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附件

表1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主要评价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重

1

企业基本情况

行业地位及经营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优势,在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

10%

2

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情况

软硬件条件

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三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5%

3

设计费用投入

重视工业设计投入,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研发投入总额比重

15%

4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工业设计专业背景的人员比例。(此项申报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拥有团队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比不低于30%

15%

5

管理机制

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重视工业设计队伍建设

5%

6

工业设计中心业绩

知识产权数量及质量

创新能力强,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著作权)数量。(此项申报须满足的基本要求: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著作权〕近三年12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项以上)

20%

7

获奖数量及质量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业设计政府奖项及其他工业设计重要奖项情况

10%

8

制定标准数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制定工业设计相关标准数量

10%

9

完成项目数量及质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情况;省部级、市级重点研发项目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情况

10%

10

加分项

参与活动及交流合作

近三年完成省部级、市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行业及地方工业设计相关活动情况;产学研交流与合作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和开展项目合作情况;获得市级以上工信部门荣誉等情况

10%



表2  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主要评价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重

1

基本情况

基础条件

以工业设计服务业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有效,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10%

2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工业设计专业背景的人员比例。(此项申报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拥有团队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比不低于30%

20%

3

设计费用投入

重视工业设计投入,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支出总额比重

15%

4

工作业绩

业务规模

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优势。(此项申报须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均不低于18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15%

5

获奖数量及质量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业设计政府奖项及其他工业设计重要奖项情况

15%

6

制定标准数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制定工业设计相关标准数量

10%

7

经营质量

近三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状况,主要设计成果经济效益情况,企业积极探索设计+”全产业链商业模式情况

15%

8

加分项

参与活动及交流合作

近三年完成工业设计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行业及地方工业设计相关活动情况,工业设计宣传推广、示范带动情况;获市级以上工信部门荣誉等情况

10%




说明: 

1、开展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审时,根据主要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按照申报主体的申报情况分指标进行赋分。

2、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购置和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3、所称工业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工学设计类等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交叉学科设计类、工学设计类等相关专业。

4、所称工业设计政府奖项指:经国家、省级、设区市政府部门批准开展的工业设计评奖、大赛等。

5、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著作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6、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