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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4-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管理,明晰管理权责关系,落实管理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依据《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国有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本办法中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合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国资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投资、抵押、担保、债权债务核销、评估、产权纠纷调处、收益等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督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五)向本级人大、政府和上级国资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属子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抵押、担保、收益上缴、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次年4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基础管理

第六条企业管理使用的各类资产,要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动态反映、全面详尽、真实准确”的原则,健全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交易、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评价工作,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的资产,委托方承担资产权属安全管理责任,受托方承担资产运营使用管理责任。注入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代建(实施)的公益性资产,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产权管理。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所有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新购置资产,应无产权争议或瑕疵,原则上应自购买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调入国有资产,原则上应自取得资产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且符合固定资产类的在建工程,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1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进行审计,审计决算后3个月内完善相关产权。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应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等基础上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移交工作。

第九条  台账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资产基础信息台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账面价值、使用情况、抵(质)押信息、查封信息以及按照规定和要求的其他信息。资产台账应分类别建立,既有分类台账,又有汇总台账。对各类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环节实行闭环管理,明确使用责任,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证、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有迹可寻、有账可查。

第十条  台账维护。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台账进行信息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态、权证、抵(质)押、出租、查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  资产清查。企业应当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要对实物进行全面盘点,对账、卡、证、物进行全面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分布情况及使用状况。以下情况,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清查: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五)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七)企业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企业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交易和处置信息等,逐步实现资产管理的基础功能、搜索检索功能、智能化管理功能、分析运用功能、宣传推广及市场化功能等。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参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经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监管企业不得将备案权限向其所属企业下放。

第十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对外投资;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七)资产涉讼;

(八)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对外租赁;

(九)收购资产;

(十)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

(四)监管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独资(全资)持股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五)同一监管企业直接或间接独资(全资)持股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六)拟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第十七条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选聘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要出台有关制度明确适用情形及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合法合规。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监管部门处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与评估对象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交易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交易包括:

(一)市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增资)。政府或市国资委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监管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资产转让)。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核监管企业的产权转让及增资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决定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监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事项;

(二)除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外的其它重要子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事项;其它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后导致该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等重要知识产权,经监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报市国资委批准。除此以外的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由监管企业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以下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经监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市人民政府与特定投资方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协议文本等方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形成利益共同体,由该投资方参与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增资的;

(四)企业债权人将所持该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同一企业内部债权转股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企业以下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经监管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一)同一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二)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所属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所属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除外)原股东增资,未导致该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四)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企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权转让转让方或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六章  资产租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根据资产特性及市场需求,认为资产租赁期限确需超过10年的,需提交企业董事会集体审议通过,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八条企业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对外租赁,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租赁标的情况确定租赁底价、租赁信息公告期:

(一)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照公开、竞争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招租。

(二)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租。如拟租赁资产在遵义市之外,且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由我市产权交易机构联合资产所在地市州及以上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共同披露信息,进行公开招租。

(三)资产租赁信息应当公开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若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可按每次降低10%以内的幅度设置新的租赁价格,重新发布资产租赁公告,重新公告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租赁价格低于首次挂牌招租价格90%的,公告前企业应当报租赁行为批准单位同意。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企业董事会集体审议通过,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三)租赁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其资产采取托管、置换、抵押(不含融资抵押)、抵偿债务等处置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1000万元至1亿元的资产,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超过1亿元的资产处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