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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厦门市残联关于印发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厦门市残联关于印发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残联〔2010〕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精神,为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办法》和《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条件
1、遭受严重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对特定行业进行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
3、因经营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额较大。
4、市、区两级政府批准设立或经市残联认定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
5、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用工7人以下的其它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需报送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2、遭受严重灾害申请减免的由保险公司、区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等机构出具的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亏损申请减免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相关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单位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及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申请减免保障金的,应提交批准该机构设立的文件或市残联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减免幅度
1、因遭受严重灾害申请减免,损失额达到实收资本(股本)金20%以上(含20%)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相应损失比例予以减免,减免最高不超过应缴保障金100%。
2、上年度损失额或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