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4〕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优化村庄规划编审流程,提升村庄规划质量和实效,更好发挥村庄规划的基础保障和统筹引导作用,更好服务巴渝和美乡村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分类编制村庄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局要坚持区县域一盘棋,按照“结合实际、贴合需求、体现差异、突出重点”原则,优化细化村庄分类。从区位条件、村庄规模、设施配套、产业经济、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建设需求等方面开展村庄分类评价,充分衔接巴渝和美乡村、“五好两宜”试点村庄以及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将村庄按照重点规划类、特色规划类、稳定发展类、适时撤并类四类进行分类定位,依据优化后村庄分类,编制不同类型、不同深度的村庄规划。
重点规划类村庄,原则上编制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对规划范围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可一个行政村单独编制或相邻几个行政村联合编制。
特色规划类、稳定发展类村庄,原则上编制项目式村庄规划,可一个项目单独编制或相邻几个项目联合编制。项目式规划仅适用于点状的农产品加工、仓储配送、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项目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及村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若村域内涉及多个建设时序相近且布局分散的点状项目,或项目规模较大会对用地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应编制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
适时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一刀切”编制村庄规划。可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散居农房建设、在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则,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若村庄所属乡镇短期内暂不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局可依据已纳入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进行乡村规划建设管理。
二、突出重点,强化乡村底线管控
各区县(自治县)局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安全意识,在村庄规划编制中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河道管理范围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绿化缓冲带等控制底线,切实加强规划防灾减灾源头管控。
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要分析村域内地质灾害、洪涝等隐患,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评估内容纳入规划内容。
项目式村庄规划要分析项目周边各类灾害影响,提出项目安全管理要求以及预防和排除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做好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评估内容纳入规划内容。
暂不编制村庄规划地区在规划管理规则中要明确防灾减灾、农民建房安全等底线要求。
三、因地制宜,简化规划成果要求
根据村庄分类和实际需求,简明村庄规划成果表达,实现看得懂、能落地、好监督。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必要成果为“五图一书一库”,包括:五张必备规划图件,规划文本,数据库。项目式村庄规划必要成果为“一图一书一包”,包括:项目用地布局和规划建设图、规划说明书(包括选址论证的说明)、数据包。无需编制村庄规划地区规划管理规则无单独成果,作为乡镇级或区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章节(条款)存在。各区县(自治县)局可结合实际,探索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适用于村民的简化版。
四、开展预审,实行分类入库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局在开展村庄规划技术审查时,可同步将数据库提交市局进行入库预审,提前发现数据库存在的不足或错误,提高村庄规划数据库入库效率。各区县(自治县)局负责数据库的技术内容和质量,市局负责数据库的形式审查。
各区县(自治县)局要根据不同村庄规划类型做好数据库建设。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针对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类型和空间要素进行建库。项目式村庄规划针对项目范围、调整地类等要素进行建库。依据乡村规划管理规则实施农民建房和乡村公共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月为单位分批次依据用地审批范围入库。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要将规划成果提交至市局进行成果入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村庄规划修改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局要同步更新数据库。因上位规划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发生变化,但约束性指标未变化的,由区县(自治县)局更新数据库,已入库的村庄规划,由市局更新数据库;若约束性指标发生变化的,由区县(自治县)局更新数据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完善审批手续。
五、加强组织,规范规划审批流程
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项目式村庄规划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为保证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的质量,村庄规划的编制单位应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村庄规划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论证公示。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和项目式村庄规划,以及已批村庄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二)技术审查。区县(自治县)局应组织同级相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中心城区范围内村庄规划涉及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山”管制等重大事项需要协调的,在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前,还应报市局审查。
(三)成果审批。审查通过的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项目式村庄规划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成果;2.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区县(自治县)级评审会议纪要;4.公示情况佐证材料;5.其他相关材料。
(四)成果公布。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公告或新闻媒体推送等形式对外公布。
六、深化融合,促进村庄规划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局、市局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加强村庄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以乡村规划和土地管理综合改革为抓手,促进规划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协作,创新盘活利用村庄用地,加强乡村特色风貌引导。深入探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村庄规划协同融合路径,积极组织开展创新试点,通过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联动,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示范带动格局,促进村庄规划实施效能提升。
已批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村庄,可按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 自然资办发〔201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