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规委办发﹝2024﹞2号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提高空间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管理,化解各专项规划空间矛盾和冲突问题,推动实现“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落实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可在重点地区编制,原则上不编制乡镇级专项规划。
第三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林地保护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城市更新、镇村布局、地下空间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信息通信、科技、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产业布局、城镇建设等领域的空间性专项规划原则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第四条 专项规划需按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编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批。未纳入清单、确需补充的专项规划,需由组织编制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内实行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流程在线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成果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上位专项规划,与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协同,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相关规划成果、空间性要素入库要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
第九条 专项规划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现状评估、规划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征求相关县级市(区)、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一张图”上对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开展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空间协同。审查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设施布局是否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其它重要控制线;
(二)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空间协同。评估审查专项设施布局在详细规划中是否能够空间落位,是否满足用地需求;
(三)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协同。按照“强制性条文优先”和“点状设施避让线形设施”等原则,审查专项设施在空间用地上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鼓励用地复合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