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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函〔202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

西安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督查工作原则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坚持统筹规范。严格督查工作程序,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三)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不落实的事项,细究不落实的原因,既着重发现问题,又着力解决问题;既关注落实现状,又了解影响落实的内外因素,对症下药,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四)坚持实事求是。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及时了解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合理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切实督促整改落实。督查工作要讲时效、讲质量,确保查得及时,督得有效,改得到位。

第三章 督查对象

第四条 政府督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四章 督查职责及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筹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督查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所属部门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上级和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

2.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3.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

4.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指示督查的其他工作。

(三)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上级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五)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七)相关网络平台重要的群众留言、投诉等办理情况。

第五章 督查方式及流程

第九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对需要实地核实的事项,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工作通常按照以下流程:

(一)督查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成立督查组,确定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

政府督查机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成立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活动。

督查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开展督查的事项、内容、对象、时限、方式和相关要求等。

(三)下发通知。除实施暗访督查外,其余督查活动应当在开展督查前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提前通知相关单位,明确开展督查的有关事项。

(四)组织培训。督查活动开展前,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明确任务分工,学习政策规定,提出工作要求和督查纪律。

(五)实地督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检查、核查、访谈、暗访等方式,到实地查明情况,协调工作,督办落实。

(六)及时报告。督查过程中和督查结束后,应当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或本级行政首长报告。报告情况要事实清楚,表述准确,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需要上级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七)反馈结论。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重要事项督查结束后,经本级行政首长同意,应当下发督查通报,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结果运用。

1.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2.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3.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九)持续跟踪问效。对已督查的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持续跟踪督查督办。

第六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制度:

(一)计划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由政府督查机构具体负责,科学安排年度督查重点事项,并与本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年度督查计划有机衔接,做到既应督尽督,又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和越权督查。

(二)台账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通常应建立工作台账,细化明确督查事项、目标任务、措施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展落实情况等内容,为掌握进度和推进落实提供依据。

(三)交办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在任务确定后应当及时进行交办,分解和明确任务责任,提出工作要求。

(四)报告制度。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综合性报告侧重对面上工作落实情况作出分析;单项事项采取一事一报,内容简单的事项,也可以多项并报。

(五)通报制度。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对单项督查事项,实行督查后及时通报。

(六)销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