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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人社发〔2024〕187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兰州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过有效期,现将新修订的《兰州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兰州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就业、创业资金管理,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从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市级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包括用于本级就业、创业项目补助资金和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下达县区用于就业、创业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脱贫人口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县区倾斜,促进城乡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强化落实、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包括各级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资金、兰州市创业孵化平台补助资金(原兰州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资金)、兰州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扶持资金(原兰州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扶持资金)、“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兰州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兰州市市级劳务品牌补助资金、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专职人员(兼职)补助资金以及根据就业创业需要专列的就业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等。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项目。各项补贴资金申请和补贴标准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型城市补助、甘肃省返乡创业平台补助、甘肃省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创业就业优秀乡镇(街道)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省级劳务品牌补助、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创业活动补助、省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补助,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各类项目资金申请和补助标准按照《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3〕83号)及《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24〕82号)精神执行。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爱心理发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乡村创稳网格员等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与市县区自筹资金共同承担,服务期限原则上3-5年,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县区自行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由县区自筹解决。

第八条 兰州市创业平台补助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平台给予资金扶持,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申请、扶持标准对照《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