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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务实、可及为导向,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是指通过在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相应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区县(开发区)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落实街道和社区属地服务管理责任。试点社区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建设运营方案,明确建设主体、服务运营主体、服务项目、普惠收费标准、合作运营模式、监督管理及各方责任义务等。

第五条 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可利用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区服务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有效增加社区服务供给。

第二章 建设模式

第六条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要求。

第七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其原有土地用途。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要求,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第九条 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居民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条 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小区)发展嵌入式服务。

第十一条 设施和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居民步行不超过1000米可达为原则,布局在便捷可达、安全通畅的地段,并宜结合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第十三条 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以街道为单元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统筹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

第十五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采用“插花”式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新建社区配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一老一小”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政策法规,适度增容扩建。

第十九条 既有社区闲置、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社区服务供给。探索采取优先经营、共享利润或志愿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产权人、酒店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第三章 运营模式

第二十条 坚持“精准化服务、低成本运营、规模化发展、市场化竞争”原则,积极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样化运营模式,实现社区嵌入式服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公建民营运营模式,由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嵌入式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可采取整体租赁、整体或部分委托管理、联合经营等公建民营实施方式。鼓励将公建民营设施打造成为本区域服务标准、服务人才、运营管理经验的培育和输出基地,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发展民办公助运营模式,由群众为主体兴办各类嵌入式服务设施,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出台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运营奖励补助办法,形成支持政策清单。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各类国家机关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嵌入式服务供应商承担,按规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选择合理可持续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选择运营主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做好社区嵌入式服务工作指导,由街道、社区与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推广实施“一照多址”,不涉及行政许可(备案)项目的营利性嵌入式服务机构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点位时,可以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登记机关申报多址信息,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备案)项目的营利性嵌入式服务机构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点位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嵌入式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行连锁化、托管式运营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规范化设计,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运营,构建完整的“街道—社区—小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运营主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合理确定居民可承受的服务价格,提供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嵌入式服务品牌名录,重点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领域,积极培育打造一批优秀企业、社会组织和服务品牌。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本领域服务品牌年度认定和考核工作,定期向社会和居民发布。

第四章 服务功能场景设置

第二十九条 嵌入式社区服务设施功能应统筹考虑社区服务供给和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设置,重点满足“一老一小”服务需求,同时兼顾全龄人群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求,优先设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和社区助餐等功能,因地制宜补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功能。鼓励服务设施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