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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于2024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