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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发〔2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宣布失效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修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60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决定(宁政发〔2007〕127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8〕127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98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119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25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37号)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103号)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35号)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93号)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号)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52号)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宁政发〔2016〕102号)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75号)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7〕108号)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5号)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1998〕45号)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30号)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84号)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23号)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80号)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80号)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14号)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号)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3号)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40号)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5号)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助推精准脱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4号)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7号)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2号)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7号)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6号)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1号)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67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1〕147号)
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6号)


附件3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19号)
(一)删去第三条。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水量调度工作,并制定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和水量调度方案,其所属的调度机构具体负责实时调度工作”;将第二款中的“渠道管理单位”修改为“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将第一款中的“黄河宁夏段年度水量分配方案”修改为“年度水量分配计划”,“会商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制定并发布实施,遇黄河来水特枯年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修改为“会商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将第二款中的“方案”修改为“计划”,删去“分夏秋灌(3月至9月)和冬灌(10月至11月)两次下达”。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水量过程调度以月、旬水量调度计划的方式下达”;将第二款中的“灌溉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属调度机构”。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其中的“灌溉管理机构”,删去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将第五项中的“工业”修改为“工业、生活”。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其中的“灌溉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属调度机构”。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其中的“灌溉管理机构”,将第一款中的“实施应急调度”修改为“按照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开展调度和监督”,“水库运行出现故障”修改为“黄河干流水库运行出现故障”;将第二款中的“排水干沟水量”修改为“排水干沟水量及地下水”。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其中的“灌溉管理机构”。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其中的“或者监察机关”。
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116号)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宁政发〔2012〕167号
(一)将“二、(四)”和“三、(九)”中的“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行政区域”修改为“建立市、县(区)行政区域”。
(二)将“三、(九)”和“五、(十七)、(十八)”中的“经济和信息化委”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将“五、(十七)”中的“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生态环境厅”,“国土资源厅”修改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修改为“农业农村厅”。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47号)
(一)将“二、(四)”中的“公安消防部门职责”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质检部门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二)将“三、(十)”中的“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消防部队”修改为“消防救援队伍”,“中卫市公安消防”修改为“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将“三、(十一)”中的“非现役消防员”修改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四)将“五、(十八)”中的“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工商、质检”修改为“市场监管”。
(五)将“五、(二十)”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86号)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删去其中的“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相关证件时享受便利服务。”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八条,将其中的“享受就业资金补助”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