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装修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规〔2024〕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装修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装修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垃圾管理,防治装修垃圾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装修垃圾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装修垃圾的管理工作,具体由其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修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装修垃圾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督,指导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装修垃圾,组织清理无主堆放的装修垃圾。
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装修垃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装修垃圾管理以及相关保障经费纳入本单位工作经费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装修垃圾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装修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装修垃圾管理系统应当开放数据共享端口,允许装修垃圾清运信息平台接入。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装修垃圾清运信息平台预约处理、处置服务。
装修垃圾清运信息平台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预约清运、处置等服务;
(二)公示经核准的从事装修垃圾运输、处置企业信息;
(三)装修垃圾运输、处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四)其他服务信息。
第八条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按照《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确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方便投放、便于收运、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并加强日常管理。
装修垃圾收集点分为固定收集房、可移动式收集箱体、临时交付点等形式,设置在地下空间的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灭火设施。
第十条 固定收集房,参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具备完整的墙体和顶部结构,确保结构完整;
(二)现场空间应满足收运车辆作业转弯半径要求;
(三)在显著位置标明开放时间;
(四)在非开放时间保持闭锁,禁止投放;
(五)设置公示牌,公示牌统一规格为蓝底白字,高度宜为40cm、宽度宜为60cm,公示装修垃圾投放要求、收运单位、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收集房内划定轻物质类和重物质类投放区域,并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
第十一条 可移动式收集箱体,参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箱体采取全密闭式结构,设置可锁闭投放口,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二)合理摆放,位置相对固定,不得占用绿地、毁坏绿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不宜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正常通行;
(三)明确标有定时投放时间,并在非开放时间锁闭,确保收集箱体处于密闭状态;
(四)箱体外侧设置公示铭牌,公示装修垃圾投放要求、收运单位、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鼓励使用具备插卡计费、满载提醒、远程监控等功能的智能化箱体。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临时交付点,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需要设置统一规划的临时交付点位;
(二)临时交付点位设置不得占用绿地、毁坏绿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正常通行;
(三)投放前需提前预约收运单位,收运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抵达收运,做到随收随运;
(四)临时交付点位应设置醒目标识、公示牌,公示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现场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装修垃圾收集点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