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24〕16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统筹社会资源,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发展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核实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指导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负责具体实施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方案制定、整体绩效目标设置,负责提供测算因素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监督各级残联规范使用发展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监控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发展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托养和照护、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燃油补贴、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具体包括:基本康复训练补贴、肢体矫治手术费补贴、人工耳蜗配置补助、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助、辅助器具适配及货币补贴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比例就业单位、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奖励)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机构运行补助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八)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康复、托养(庇护)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给予入职奖补。
(九)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省财政下达的发展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在下达年度资金时予以明确,原则上避免交叉重复。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发展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收到发展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切实保障残疾人服务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第八条 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数量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预计数,编制预算年度内的发展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本级预算批准后,省财政厅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
第九条 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财力系数、绩效调节系数。需求因素主要反映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由各级残联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计算。财力系数主要反映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市县工作进展及其成效。发展资金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在每年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当年发展资金实际下达数的70%,将下一年度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发展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以及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发展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不得违规将救助资金划入财政或部门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按照《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