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人社发〔2024〕9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人事局,各创业孵化基地:
为更好促进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培育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切实发挥好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更好地营造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将新修订的《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doc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
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促进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培育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切实发挥好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更好地营造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兰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创业孵化平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在兰州市区域内注册运营,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孵化功能和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依托社会和市场资源,为创业者、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孵化服务,包含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政策对接、融资服务、法务财务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等专业化孵化服务,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孵化管理机制,通过孵化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孵化服务活动开展较好的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第三条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县区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培育建设、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的经办工作,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社局及三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制定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培育建设、认定管理、指导扶持等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推荐辖区内优秀孵化基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第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要求,根据辖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的原则,推动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培育建设,培树产业特色鲜明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功能:
(一)基础保障功能。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公共会议、商务洽谈、研发或生产经营场地,提供基本办公设施设备以及后勤保障服务等;
(二)创业指导功能。有成熟的创业导师队伍,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战训练、经营管理指导、品牌策划指导、企业诊断等创业孵化指导和培训实训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财务代理、法务咨询、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融资担保等商业性事务以及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或协助办理服务;
(四)孵化服务功能。具有较丰富的市场和社会资源,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信息和市场资源联通、产业链和供应链对接、市场营销推广、品牌培育推广、融资信贷担保、持股孵化、上市培育辅导等孵化培育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及时全面掌握各级各相关部门创业创新扶持政策,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指导,并积极协调推荐享受各项税费减免、资金扶持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政策扶持;
(六)融资对接功能。有一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资源,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项目推介等活动,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融资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不断拓展强化创业孵化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应积极举办、承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推介、融资对接、政策宣讲会等创业创新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学习提高和展示交流的平台,每年举办、承办的创业创新活动应不少于6场次。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积极宣传人社等部门扶持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推荐入孵(驻)创业主体申请享受政策扶持并建立台账;积极配合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创业活动,广泛宣传并组织入孵(驻)创业企业和团队参加,必要时提供场地和人员支持,发挥好创业孵化服务作用。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应当是在兰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稳定的孵化运营场所。能够为入孵(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其中免费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创业者提供的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政府及国有单位投资开发运营的基地不低于30%)。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赁场地的,应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可使用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之日算起)。各类型示范基地面积标准:
1.楼宇办公型孵化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和孵化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2.试验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以提供小试、中试、初期(小规模)生产加工阶段创业项目孵化服务为主,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园区型孵化基地:包括以提供孵化服务、创业项目培育为主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服务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4.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高校创办的主要面向院校毕业生、在校学生创业群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实验实训和孵化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面积标准按原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满足需要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场地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要求,有桌椅、投影(电子屏)、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会议设备,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提供免费或低成本、便捷化的办公(试验、生产加工等)空间。
(四)健全的孵化管理制度。具有较完善的入孵审核、孵化管理服务、导师管理、毕业出孵与退出等制度,各项孵化管理制度应公开张贴或在基地(园区)网络平台进行公布。
(五)专业的指导服务人员。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孵化服务工作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业孵化服务需要,专职人员中至少1人具有孵化从业人员资格。
有专业创业导师团队,自有或签约、聘用的创业导师人数不少于5人,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指导。
专职服务人员、导师团队信息(包括照片、简介等)必须公开张贴或在基地(园区)网络平台进行公布。
(六)配套的孵化服务功能。能为入孵(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信息推送、政策咨询、事务代理、知识产权、法务财务、融资对接、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等服务,有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台账。
(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收支记录清楚,凭证齐全规范。
(八)有效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孵化基地(园区)实际运营1年以上,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创业实体(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工作室、创业团队等)不少于20户,并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于200人;入孵创业实体中,注册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初创型市场主体数量不少于50%,“在孵不在园”的创业实体数量不高于50%;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不低于40%。
上述入孵创业实体不包含运营主体的内部机构、下属机构或子公司、分公司。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县区人社局及三区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独立法人及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以及相关制度等;
4.入孵(驻)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以及入孵(驻)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孵协议;
5.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创业导师花名册,以及创业导师相关资质证书;
6.孵化基地(园区)信用承诺书及征信相关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区人社局及三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推荐材料包括:县区推荐报告、申请单位申报资料。
(三)复审评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通过审核材料、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复审评价,提出复审评价意见和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四)审定公布。将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市人社局认定为“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基地(园区)所在县区人社局及三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指导帮助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每季度收集数据统计和相关信息,定期开展示范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联系指导和信息动态的及时收集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积极接受市、县区人社部门及三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区人社部门报送本年度总结和孵化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末月26日前报送《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县区人社局收集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做好入孵企业(团队)的日常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孵化辅导活动台账,日常服务台账和入孵企业(团队)管理台账、毕业出孵台账、退出台账等。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如发生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法人、场所搬迁或场所使用性质变更等情况,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三区)人社部门及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县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日常管理情况,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上年度运行情况评价意见。市人社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对基地(园区)孵化服务功能、开展孵化服务情况、为入孵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举办或参与各类创业活动、孵化效果、经营情况,特别是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依据《兰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考核评分表》内容进行评分。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数量较多且具备考核能力的县区(含三区),可委托县区人社部门(三区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市人社部门根据县区考核备案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考核按照评分规则,根据评价得分结果,可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E(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对考核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考核排名前10%的可评为A等次;对考核评价得分在75分及以上、考核排名前45%且未被评为A等次的可评为B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65分及以上且未被评为B及以上等次的可评为C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65分以下的评定为D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E等次。
对以往孵化工作开展较好,在考核期间受孵化场地变更、装修改造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无法参加实地考核评价的示范基地,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等次:
(一)孵化服务活动开展效果不佳,一年内无新入孵创业实体或毕业出孵市场主体的;
(二)在孵创业实体中,初创实体数量低于50%的;
(三)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经核实准确率较低或少于200人的;
(四)政府及国有单位投资开发的基地免费向创业者提供的场地面积低于25%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入孵、孵化服务、毕业出孵等台账,或台账建立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
(六)不积极配合或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审计材料、运营统计数据报表、年度工作总结等,以及多次不配合、不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的;
(七)未按本办法或其他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使用省、市给予的扶持补贴资金,财务帐目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将扶持资金独立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