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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止】

常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发改规〔2024〕4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发展,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及《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五条  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特征或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六)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七)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或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常州经开区停车收费政策、标准制定工作。溧阳市、金坛区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政策、标准。

县级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核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的停车设施,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单独定价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核定差异化收费标准,溧阳市、金坛区范围内的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另行核定。

第九条  市和溧阳市、金坛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定价机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溧阳市、金坛区发展改革部门适时开展停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停车收费定价机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产权人、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参照周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并配合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停车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区分停车设施区域、类型、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停车对象等实行差别化收费。

差别化收费,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三条  停车收费按照机动车停放实际占用的泊位数计算,可以采用计时、计次、包月、包时段等方式收取。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计时计费设备并进行定期检定,鼓励推行电子支付方式。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可以采用累计递增的计时方式收费,并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

住宅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备条件的,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在面向周边小区业主(居民)停车时,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

鼓励旅游景区停车收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

第十四条  机动车短时停放的给予一定时长免收停车费用。免费停车时长由市和溧阳市、金坛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公共体育文化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鼓励学校配套建设的主要用于接送学生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

(二)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免收停车费的情形,应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无人值守停车设施的,可以先缴后退。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停车费。

第十八条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实行优惠。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条  加强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用,推动车辆号牌自动识别。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电子缴费平台,实现停车信息共享,促进停车智能化发展。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保证联网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鼓励停车设施使用“先离场后付费”无感支付方式,并对使用该方式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