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7〕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2〕2号)规定, (一)删去“二、(一)3.完善盐业法律法规”。
(二)删去“二、(二)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中的“但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向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报备”。将其中的“区内地市级食盐批发企业经营信息向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进行报备后,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修改为“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三)将“二、(二)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中的“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库存台账”修改为“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四)将“二、(二)4.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中的“政府储备继续由中盐宁夏盐业公司承担”修改为“政府储备由自治区内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或《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资质,并符合食盐储备仓储要求和食品安全条件的盐业经营企业承担并实施动态储备”,删去其中的“政府储备主要依托中盐宁夏盐业公司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此外,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对以上文件中的部门机构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对修改后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
国务院方案”)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全区盐业体制改革,确保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以确保全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我区食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平稳有序推进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快建设专业执法队伍,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2.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机制建设,保障宁夏南部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的碘盐供应,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实现科学补碘。
3.注重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产销企业兼并重组,不断做强做优,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4.注重统筹协调推进。把确保用盐安全、消除碘缺乏危害、维护盐业市场稳定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节约社会总成本,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区盐业管理实际,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组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专业化队伍;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平稳有序推进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食盐监管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1.完善食盐专营制度。进一步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以全区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依照新的规范条件,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区域布局、卫生保障条件、仓储设施等因素,对全区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
2.建立专业监管体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明确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承担食盐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和食盐检测体系。自治区编办、财政厅等部门要科学划转职能、合理配备机构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各市、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备力量,加强盐业管理工作,建立管理顺畅、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盐业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食品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3.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完成前,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盐业执法部门仍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盐业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方案要求,在国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订后,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结合全区盐业管理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全区盐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物价局等)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依据
国务院方案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允许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区流通和销售领域,开展跨区域经营,
但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向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报备。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2.改革食盐定价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全区食盐批发、零售价格,由食盐专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