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 2024年08月05日 )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1〕4号)的规定,重新制定了《上海市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原《上海市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则》(沪房
物业〔2018〕80号)同时废止。
2021年4月2日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
物业管理的评标活动,加强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过程,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培训、使用、监督等管理。
第二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评审专家实行考聘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房管局对选聘的评审专家建立
物业管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上海市
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评审专家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本市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以下简称招投标评审)。
第三条 评审专家选聘条件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招投标和
物业管理行业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本市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
物业管理行业的工程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经济管理、绿化管理、人事管理、价格评估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不在行政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职责;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活动,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活动;能保障参加评标活动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评审专家选聘程序
市房管局根据招投标评审的工作需要,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选聘程序包括:
(一)发布招聘公告。市房管局在官方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网上申报与材料报送。有意向的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官方网站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查询信用记录。市房管局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初步筛选;
(四)审核申请。市房管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选聘条件进行审核;
(五)组织培训考核。市房管局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开展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评标活动实务培训并组织考核;
(六)聘用。通过培训考核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纳入专家库管理;
(七)专家库规模。专家库规模一般不少于300人。市房管局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做合理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标的
物业项目的评审权;
(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标活动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二)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区房管局报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评审结束后,由于投标方质疑等原因,需要原评审专家协助的,相关评审专家接到市、区房管局通知后应当配合;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通知与回复
评审专家在收到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开标评标通知短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短信。回复超时或回复错误,均视作放弃开标评标。
已确认参加但因突发事件而无法到场参与评审的,应提前通知相关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应当及时在专家库随机抽取应急专家。
第七条 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相关项目的评标:
(一)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参加评标活动前二年内,与投标人、招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等,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给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做过顾问咨询;或与在管
物业服务企业、未入围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往来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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