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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03 六盘水府办函〔202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火灾事故查处力度,深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增强火灾风险抵御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本市森林草原、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因放火、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五)其他规定情形的火灾。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应当依法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可函请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较大火灾事故,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可邀请市级监察机关、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因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政府。

第七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协作的原则。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同时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初步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直接、间接关联的,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管理、技术、综合等工作小组,负责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起草本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综合小组汇总。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技术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证据,指导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火灾事故性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制定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五)起草本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综合小组汇总。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综合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了解、掌握其他小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其他小组按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其他小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在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以下事故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