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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浙财金〔2024〕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地市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业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宁波不发):

为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现将《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对于国家融担基金在原20%分险比例基础上提高的部分,对应全额减少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

二、优化费率结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针对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实施优惠再担保费率,并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费率标准保持一致。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在维持总体业务费率平稳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控险提质要求,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严禁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推进产品创新。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聚焦中心大局、强化财金协同,紧密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技创新担保业务。省担保集团要结合专项担保计划要求,进一步完善推广“科创保”“专精特新保”等专项产品,鼓励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在省级产品体系框架下,探索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科创担保专项产品,不断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质效。

四、筑牢风控防线。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严把业务准入关,对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