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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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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2〕2号规定, (一)删去文件中的“监察厅”。

(二)将第一段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 国发〔2009〕4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宁党发〔201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将“一、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的第一项修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会议、展览、考察活动等事项委托旅行社代理的可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四)删去“三、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管理”第二项中的“监察”。将第三项修改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将旅行社严重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五)删去“四、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旅行社须具备的条件”的整体内容。

此外,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对以上文件中的部门机构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对修改后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旅游局、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