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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宿人社发〔202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和征地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一)明确开展土地报批征前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即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同步开展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准确认定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经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方可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征地涉及成片开发的,未取得成片开发方案批复时,拟征地公告时不得以“成片开发”为由实施征收,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扎实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开展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如实反映土地现状,由征地调查单位、村(组)以及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字确认。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调查或者因故不能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征地调查单位需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见证材料。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四)规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江苏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村民住宅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应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告知确认书的比例不得低于9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涉及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共同签订告知确认书。告知确认书签订可灵活采取集中签订或逐一签订形式,签字环节须拍照留存,县(区)人民政府对征前程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有序做好征地公告与实施。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应当公布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征收补偿规定

(一)严格执行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应按照我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按照我市制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根据双方签订的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予以补偿。

(二)严格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严格确定安置人员名单

(一)尽快制定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各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 宿政规发〔2023〕4号)要求,统筹新老政策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二)规范商定安置人员名单。土地征收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及时商定提出安置人员名单。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对国家、省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一般应按照有利于个人的原则,由各地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协商一致解决征地保障事项。

(三)科学建立名单审核机制。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