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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9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



南京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附件1)、成果地质资料(附件2)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附件3)。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是指包含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的地质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赋予的权限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管理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导全市地质资料馆藏业务;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察)、地质灾害勘查等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送;

(五)监督检查全市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六)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系统和数据中心;

(七)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科技、档案、大数据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机制,实现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

第五条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接收、验收、保管、管理应汇交的地质资料,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非国家出资的,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七条 地质工作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双方应当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协议。

第八条 应向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也可以向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由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送。

第九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将地质资料单独汇编,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汇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同步验收,不再重复汇交。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汇交人不能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及时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新的汇交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汇交要求,汇交纸质及电子资料各一份,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送的应汇交纸质及电子资料各两份。

第十三条 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并限期60日内重新汇交。

第十四条 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开已汇交的地质资料。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查询,或持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十五条 对需要保护的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单位和个人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的标准,改善办公、库房、数据存储和服务条件,加强馆藏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南京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南京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1

南京市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水文地质资料: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二)工程地质资料: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二、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探、化探、重砂成果图。

三、矿产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

四、长江岸带地质资料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和实测资料,各类野外原始记录,各类原始测试分析数据、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的物探、化探、遥感原始资料。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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