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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10〕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点、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16〕98号规定,废止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现就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营业税政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1.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时,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
(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
(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3)赠与价格和评估价均没有,或按上述(1)、(2)点确定的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
(二)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