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常州市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常自然资规发〔2024〕1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支持常州市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关于支持常州市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现城市发展方式转型,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城市活力,统筹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根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经批准纳入常州市低效用地项目库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自主更新试点项目,明确以下措施。
1.优化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对满足城市更新改造需求的既有详细规划,可直接沿用;对确需调整的,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结合更新单元的划定,参考城市更新设计,通过修改或技术修正等方式,动态有序地开展更新类详细规划分层编制工作。建立城市更新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实行技术指标差异设置。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优化不恶化、矛盾不外延”原则,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在详细规划中对相关规划指标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城市更新项目中建筑首层架空部分作为地块内公共活动空间、增设必要的公用基础设施及建筑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3.鼓励公共服务空间供给。在商业、办公、工业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为城市提供规划要求配置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基础设施的,经核准可将新增设施建筑面积的1.2倍纳入该项目建设规模总量作为奖励;提供非营利性质的绿地广场、地面通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空间,并由更新主体承担其建设责任及费用的,经核准可将新增设施投影面积的1.5倍纳入项目建设规模总量作为奖励。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