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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培育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培育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24〕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支持培育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西安市支持培育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方案

为加快培育消费市场主体,支持商贸企业扩大经营、做大做强,指导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不断扩大我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规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力培育商贸主体,鼓励达限纳统

(一)分类推动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入驻商户达限纳统

1.鼓励引导新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的模式进行招商运营,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2.支持现有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探索实施经营模式转型优化,采取品牌自营、商户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等方式,逐步扩大自营联营规模,依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3.支持管理运营方对短期内无法通过改变经营模式入库纳统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优先引进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积极培育指导场内商户达限纳统、应统尽统。

(二)鼓励贸易活动单位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统

4.鼓励我市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饮料、服装、农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产销分离,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线上线下销售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5.对在我市实际经营,但未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省商贸企业分公司,推动其变更登记,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6.鼓励有对外经营活动尚未独立注册的机关、学校、企业、医院食堂等餐饮单位,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三)支持消费连锁品牌达限纳统

7.鼓励全国性品牌连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销售结算总部,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8.鼓励我市品牌连锁企业将经营门店设立为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达限纳统,做大总部经济。

(四)加强电子商务招引培育纳统

9.积极推进优质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加大对全国知名直播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电商运营服务企业及电商孵化、直播项目的招引力度,支持其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将自营业务独立核算并纳统。

10.积极对接传统电商平台、社区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外卖餐饮平台,全面了解平台内我市市场主体及经营情况,鼓励平台商户在我市成立法人单位,支持产销对接,推动达限纳统。

(五)推动市场主体应统尽统

11.全面摸清各区域商贸市场主体底数,对手续齐全、经营规模达到限额标准,但尚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市场主体,建立准限上企业“白名单”并推动入库纳统。

12.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可依据市场主体自身经营票据、合同、第三方业务管理系统、网上交易平台等能够反映其达限规模的相关交易凭证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批认定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二、积极开展伴随服务,支持做大做强

(一)税务管家服务

13.税务部门对入库企业提供“点对点”税务管家服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入库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金融信贷服务

14.商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积极了解入库企业融资需求,协调金融机构,针对性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商贸行业轻资产运营的特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提升融资便利度。对新入库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入库一年内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1年度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财政贴息。

(三)用工社保服务

15.人社部门积极做好入库企业的用工社保服务。对新入库商贸企业给予3年社保政策指导期,自纳统之日起3年内,保持入库前一年度企业社保缴纳基数不变,允许企业逐步完善各类社保申报缴纳。落实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社保补贴发放,按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

(四)审慎监管服务

16.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对入库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实行首违不罚;初次违法、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五)会计集成服务

17.探索尝试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包括税务、社保、会计、入库纳统等集成化、专业化服务,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促进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税务、社保、会计、入库纳统等集成服务的新入库企业,按照1年期委托服务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运营成本

(一)给予新入库企业政策激励

18.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纳统,纳统当年年销售额(批发、零售、餐饮累计数)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9.对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引进和培育场内商户达限纳统给予奖励,每年新增纳统单位20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新增10(含)—20家的,奖励3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奖励20万元。

20.对生产企业注册独立法人贸易单位并纳统,纳统当年年销售额(批发、零售累积数)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生产企业设立零售业务分支机构并纳统,纳统当年年零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1.对全国性品牌连锁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单位并纳统,纳统当年零售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2.对我市品牌连锁企业将经营门店设立为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纳统,纳统当年零售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3.对全国性电商平台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将自营业务独立核算并纳统,纳统当年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4.对我市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互联网零售或批发企业,入库后一季度实现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5.对电商平台企业培育平台商户达限纳统给予奖励,每年新增纳统单位20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新增10(含)—20家的,奖励3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奖励20万元。

26.对月度新增入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零售业、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免申即享;对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零售业、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入库后一季度实现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的,给予叠加5万元奖励。

27.对新增入库企业给予达限增长奖励,对批发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月度新增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批发业年销售额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