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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4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发改规发〔2024〕2号

各市、区经发局、句容市发改委、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效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平时处于良好状态、战时发挥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以下称人防车位)的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是指出租人防车位收取的租金和汽车停放费中依法用于人防工程维护更新、日常维护的资金。

第四条各市、区、镇江经开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高新区的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职能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人防工程使用主体有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条平时使用人负责人防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的收取,依法落实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收取人防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并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第七条平时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并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平时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权变更备案,并做好人防工程维护资金账目、维护管理台账等资料移交。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第三方实施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平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