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根据《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筹集并由市本级国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互换,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的管理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互换申请、重新签订合同以及监督完成房屋互换等工作。
第四条 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相互自愿、自行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均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保障家庭人口变动、工作地点跨城区变动、子女入学、照顾家人、就近就医或同小区同户型需互换的,可以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申请。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按照下列情形相应提供材料核验:
(一)因保障家庭人口变动申请互换的,需提供家庭状况变更后的保障资格材料。
(二)因保障家庭成员工作地点跨城区变动申请互换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记录;
2.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点说明材料。
(三)因保障家庭成员的子女入学申请互换的,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入学通知书或在读说明等材料。
(四)因照顾家人(应为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监护人)申请互换的,除提供与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或配偶的身份关系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照顾家人为高龄老年人的,提供居住地情况说明。
2.被照顾家人为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患者的,提供居住地情况说明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材料。
(五)因保障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方便就近就医需要申请互换的,提供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材料。
(六)同小区同户型需要申请互换的,提供申请互换时保障资格状态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第八条 互换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应符合保障家庭的配租标准。
第九条 保障家庭互换公共租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