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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生育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婚恋服务水平

(一)优化恋爱交友载体。建设一批青年婚恋观教育阵地,搭建安全、可靠、高品质的线上交友平台。实施“亲青恋”提升计划,深化“浙工缘”青年职工交友活动,加强“公益红娘”队伍建设,打造“浙里幸福荟”婚育服务品牌。优化完善高校在校学生婚育相关制度。(责任部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婚姻登记质效。倡导适龄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结婚登记对象发放结婚红包、消费券等。推进“婚登+文旅”融合发展,提升综合性婚姻登记服务品质。深化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和“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健全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机制。(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优生服务保障

(三)加强优生全程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强化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急危重症救治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建设母婴安全省份。深化“出生一件事”联办,稳步推进“跨省通办”。实施儿童健康促进行动,推进0—3岁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和干预。健全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待遇和支付政策,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儿童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残联)

(四)强化辅助生育支持。完善辅助生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置,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范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困难家庭,按政策生育确需辅助的,在具备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后,自费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补助对象范围。(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五)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将青春健康教育纳入全省中小学课程,普及性与青春健康知识。重视育龄人群生育力保护,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预防非意愿妊娠。强化流产药械广告、销售管理,加强术前咨询服务和关怀引导,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团省委、省妇联)

(六)保障生育假期和待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落实产假(包括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妇联)

三、完善优养减负措施

(七)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建立实施生育补贴制度,指导各地做好政策衔接和规范管理。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婚育群体金融需求。鼓励社会捐资,依托社会力量依法探索筹建未来人口发展基金,支持积极生育、增进人口福利。(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

(八)强化住房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住房保障政策倾斜。支持各级政府将筹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较大面积房源优先用于保障多子女家庭。对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上浮比例。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或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省建设厅、人行浙江省分行)

四、优化托育和教育供给

(九)支持发展普惠托育。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建立服务项目清单,适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市级全覆盖。推动城乡社区嵌入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区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给予适当补贴。推动建立婴幼儿托育与学前教育同步规划建设、同等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出台托育支持措施,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

(十)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实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医育结合的托育指导体系。加强托育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依法实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推进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普惠托育常态化综合评价监管,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十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均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比例。深化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促进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共享,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推进和优化多子女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促进生育职工职业发展

(十二)加强生育职工权益保障。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