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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城市化建成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因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区域的市容环卫责任人。

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行业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宣传市容环卫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个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主要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组织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宣传及日常管理;

(二)履行未明确市容环卫责任人区域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的市容环卫责任;

(三)掌握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做好基本信息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沿街单位或者个人(商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至景观绿化带边界线(无景观绿化带的,至人行道边界线;无人行道的,至非机动车道边界线);其他侧面有相邻单位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未明确红线的,则以中心线为界;

(二)公共场所周边单位或者个人(商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公共场所一侧房基线至公共场所边界线。其他侧面有相邻单位或个人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未明确红线的,则以中心线为界;

(三)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居住区的规划红线区域(无规划红线的,为该居住区实际管理区域)及小区出入口至非机动车道边界线;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为其所有、管理、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规划红线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