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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求职能力实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2年】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求职能力实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规〔2025〕4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求职能力实训工作,经研究,制定了《福州市求职能力实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求职能力实训学员班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23〕94号)

2.《关于印发<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24〕3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求职能力实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42号)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求职能力实训学员班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23〕94号)、《关于印发<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24〕3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厅办〔2025〕19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和规范我市求职能力实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求职能力实训是指为青年就业量身打造的项目,旨在通过互动式教学、沉浸式体验,让青年在活动训练中潜移默化地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

第三条 求职能力实训学员班对象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兼顾登记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等)、退役军人等其他青年群体;师资班学员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为主,可兼顾具备专业能力的高校教师等其他社会人士。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开展求职能力实训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求职能力实训工作可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办,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主办。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二)规范实训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实训工作进行过程监督与效果评估,实施奖惩机制。组织求职能力实训工作中,要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求职能力实训工作有序进行。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求职能力实训宣传引导工作。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基本办学许可或具备求职能力实训项目实施能力。

(二)具备培训服务所需的内部管理体系。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例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内部监督和管理体系,对培训服务信息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客观反映培训机构能力范围和服务水平。

(三)具有培训服务所需的技术保障。培训机构应具有《求职能力实训学员班管理指南(暂行)》等要求的培训场地和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的设备设施(计算机、摄录设备、多媒体投影仪和大白板、彩色卡纸、记号笔等)以及教学所需教材等资料。

(四)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项目服务团队。培训期间,团队负责人1名,有5年以上培训组织经验;每个培训班配备专职班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有一定的培训组织、材料收集整理经验,负责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五)具有提高实训效果的渠道资源。培训机构能为学员提供就业岗位对接、就业实践、企业一线行等服务,并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联系,指导学员与各类用工单位实现供需匹配,帮助学员尽快就业。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推介。培训机构要通过各类媒介及线下活动,做好求职能力实训宣传引导工作,推介课程服务产品。

(二)品牌宣传。培训机构要树立品牌意识,在机构场所内部及各类培训、活动现场,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及宣传品等形式,宣传项目品牌。要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品牌形象,通过高质量培训,赢得学员和社会认可。

(三)计划制定。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地求职能力实训工作安排制定本机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合理做好课程推介、报名通知、学员组织、师资协调、资金安排等。

(四)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提高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培训机构和讲师应对学员信息进行分析和简短面试,了解其知识能力水平、求职意向及特殊需求。

(五)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课程技术要点做好开班筹备、跟班服务、结业组织、台账登记、信息提交等工作。培训机构要与授课讲师及时沟通,了解课程安排、场地设备、教材教具要求等。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应安排专人跟班,督促学员、教师按时打卡签到,并根据每日意见等反馈信息完善服务,配合授课讲师做好培训考核、评估。

(六)后续服务。培训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讲师对学员就业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和后续指导,完善后续服务台账,做好跟踪服务记录。

第九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开展求职能力实训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不规范,未按照技术要点要求组织实施,被人社部门书面通报三次以上的;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培训补贴的;

(三)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开班培训的情况。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十条 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班可以由市级人社部门主办,也可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师资班学员筛选。师资培训开班前,授课培训师及市级人社部门应做好参训人员的面试筛选工作,将真正热爱和有志于求职能力实训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吸纳到求职能力实训师资队伍中。

第十二条 师资班授课老师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选派,培训课程及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24〕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参加师资培训且考核合格人员,在参加1次及以上跟班观摩学习后,可以向市级人社部门申请参加师资评选认证工作,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待通过选评后,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求职能力实训师资证书》。

第十四条 讲师职责、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的具体要求、申请讲师培训的条件等按照《关于印发<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2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求职能力实训讲师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对师资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等方面及所带学员班的就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师资选聘、调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由市级人社部门予以谈话提醒、暂停选派、取消师资资格处理:

(一)不按技术要点执行授课任务,并造成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

(二)主观故意抬高课酬、收受培训机构或学员贿赂,舞弊违反技术规程;

(三)无法胜任教学任务;

(四)上一年度累计三次拒不接受人社部门调配管理;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影响恶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训学员组织。学员实训开班前,培训机构加强高校、社区等宣传工作,组织发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参加实训。

第十八条 培训方案申报。培训机构应在开班日前10个工作日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方案,含培训班信息、课程安排、师资安排、学员信息等内容;人社部门应在计划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 授课老师选择。授课讲师应参加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班学习,通过考核并取得师资资格。每期学员班配备2-4名授课讲师。已被安排授课的老师同一时间段不能参加不同培训场次的授课任务。授课老师因故不能完成授课任务的,需提前向人社部门请假,并安排其他老师授课。授课老师及培训机构不得私自找人代课,一经发现,取消该班级补贴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求职能力实训学员班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