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宿建发〔2024〕56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源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源信息发布主体管理
(一)主体登记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互联网信息平台企业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并在经营场所、自有网站首页、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营业执照信息。
(二)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如实填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管理及从业人员信息,并领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专属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三)从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在经营场所、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并展示实名登记从业人员信息卡,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房源信息。
(四)房源信息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受理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前,应当核验发布主体身份,对房源信息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验证发布主体提供房源核验码(二维码),拟出售(租赁)价格,不得为同一房源重复发布房源信息,不得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发布房源信息。
(五)互联网信息监测。互联网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实名制管理,要求申请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用户提交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性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保密、更新;对发布的房源信息要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虚假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在房源信息页面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链接,对违规和不实房源信息及时下架删除;设置宿迁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链接,便于购房人(承租人)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息。
(六)平台准入机制。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准入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多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其房源发布权限。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被列入宿迁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查看拟出售(租赁)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存在查封、设立居住权等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房源信息发布程序。不动产权利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互联网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进行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时应同时发布房源核验码及房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并标注该平台或机构的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已出售(租赁)或取消委托、委托到期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从各类渠道撤除。
(三)房源信息核验流程。不动产权利人或权利人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宿迁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或宿迁市房产交易中心线下业务窗口提交房源核验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并赋码。房源核验申请资料包括:权利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租赁)房屋的书面委托、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房源核验内容如下:
1.不动产的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核验权利人信息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一致;
2.核实不动产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备案、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文件登记(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等)、查封登记、居住权登记等信息。
房源核验完成后,不动产权利人或权利人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通过宿迁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宿找房”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