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业(集团)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4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第二章 学时要求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五条 公需科目学习以线上为主,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认定学时,线下学习参照专业科目认定学时。
第六条 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认定,原则上每天认定最多不超过8学时。
(二)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三)学术交流活动类。包括学术、交流、会议、访学等活动,按实际天数认定,每天认定不超过8学时。
(四)成果著作类。成果包括当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著作包括当年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0学时。
(五)参与重大工作类。参加挂职锻炼或外派等重大专项工作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视同参加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六)其他。
1.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要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每天不超过8学时。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0学时。
2.通过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
3.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可认定不超过30个学时。
4.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适当顺延完成。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学时登记、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参照本办法和相应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及时、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提供学时等级服务,鼓励各级各部门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
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网络平台进行的学习,有效学时(学习并考试合格)可通过“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直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