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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2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3月3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期中检查、期末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考核部门进行考核;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考核和期末综合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1号)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每年年初,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及土地征收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目标责任书内容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要求,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营农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土地征收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核查,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并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在当年5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