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4〕2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属开发区对口部门:
现将《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乡村房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建筑采用人工、机械、爆破、静力破碎等方式进行整体拆除的施工活动。
本办法所称乡村房屋,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房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房屋建筑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乡村房屋,是指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除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涉及军用、抢险救灾、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拆除,城市危险房屋拆除,临时建设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市公安局指导房屋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处置。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专营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拆除工程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上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下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下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上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拆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报告或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房屋拆除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推进科学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房屋拆除工程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上报房屋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垃圾处理数量等信息。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房屋拆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签订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等权利、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拆除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房屋拆除工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信用证明);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三条 备案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备案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备案回执分别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和拆除工程所在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管理。
备案部门应当结合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涉及人防工程或房屋拆除工程距单建人防工程不足50米的,建设单位应于拆除施工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拆除施工和建筑垃圾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用地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企业将现场清理干净。裸露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喷淋、硬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临时占用的场地应及时腾退或恢复原貌。
第三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负主体责任。从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现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审批手续,并按爆破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施工前依法编制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审核或论证通过,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或论证。
属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控制范围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第十九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准备,会同监理单位对拟拆除房屋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地上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树木等采取切断、迁移或专项防护措施, 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随时检查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况。施工中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施工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签字确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安全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封闭围档。划定施工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在施工出入口和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名称、拆除范围、建设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技术规程》《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