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发改〔2024〕152号
各辖区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常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常政办发〔2024〕18号)的工作要求,推进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奖补对象为在常州市区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
二、支持条件
申报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园区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规划范围,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无严重失信行为;
2. 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应具有一定基础,能够根据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准确清晰核算碳排放量;
3. 减碳潜力较大且创新动力较强,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申报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
三、奖补标准
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其中:
(一)建设补助。对列入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示范奖补。对完成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近零碳示范园区,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示范奖补。
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园区。
四、奖补流程
(一)建设阶段
1. 园区自主申报。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的园区自愿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按照要求提交试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创建方案、真实性承诺书等。
2. 审核试点申请。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试点申请(须包括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及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
3. 组织方案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园区试点申请后,组织部门和专家对试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遴选出本年度试点园区。
4. 确定试点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评审的园区名单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试点园区,列入本年度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
5. 下达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近零碳试点园区建设补助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补助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