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徐发改价格〔2025〕62号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经发局,徐州经开区发改局、港务区经发部,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价格改革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制定主城区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按月度、季度联动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低的气源原则上优先保障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采购价格或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五)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立后,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已按照规定的供销差率,将配气损耗费用纳入配气成本和配气价格的,联动时不再重复计算供销差率对价格的影响。
(六)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原则上居民用气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非居民生产经营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七)联动程序。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天然气价格下调、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0.30元、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不超过1元,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超过以上范围时,适用一般程序,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燃气企业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需要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查询。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对拒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的,视情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