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负责,制定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安生态文旅区管理办对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超过三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恢复建设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工程,应当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理;
(二)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出入口明显位置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监管责任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封闭管理,保持围挡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建设工程围挡高度不小于2.5米,一般路段不小于1.8米;
(三)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保持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措施;
(四)堆放水泥、砂石等粉状、粒状建筑材料,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落实防尘降尘措施;
(五)出入口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采取除泥、冲洗等防尘抑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
(六)建(构)筑物拆除、土石方作业、切割、铣刨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七)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应当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八)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气烟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等线性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整平压实,减少土石方裸露时间和渣土留存时间;
(二)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的工程,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二)绿化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湿法作业要求,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二)拆除施工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