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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25〕24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推进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质效,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城市数字治理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含学校、医院,简称市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数字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和数据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终端、通用软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畴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不纳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范畴。

第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项目年度建设资金总额控制,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统筹协调市各有关单位项目规划实施。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数据局负责牵头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会同市财政局拟订项目相关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形式审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务信息化资金审核、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会同市数据局拟订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并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网络安全审核工作;

(四)市密码管理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管理等审核及监督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申报、验收、应用、运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资产管理等工作,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数据局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会同职能部门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市各有关单位建设需求。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研究提出一定时期内本单位本领域需要建设的项目,及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并申报入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项目储备实行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逐年编制更新。

第七条  市各有关单位应按“一部门一系统”原则加强统筹整合,做好新增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

跨部门跨层级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统筹、集约、整合、共享原则,依托现有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三)项目内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合理可行;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符合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规定。

第九条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论证并报送申报材料,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内容、实施方案、公共数据情况、投资规模、资金安排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开展立项申报工作,经市数据局批复后实施。项目立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节。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包含数据资源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共享清单、开放清单、授权运营清单。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供给、网络和数据安全、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等情况是确定项目投资、运维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政务信息化篇(章),工程项目责任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立项时向市数据局备案。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审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管理等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数据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投资完成进度等情况,以及项目管理中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超过批复工期6个月)、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批复概算。项目目标不变,因下列情况发生最新变化,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涉及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10%的,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向市数据局备案: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上级工作部署,确需改变实施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并试运行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市数据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市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数据、软硬件资产,应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数据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市各有关单位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推进数据资产市场化开发运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按政务信息化建设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整改完成前不安排经费,暂停该单位新项目申报:

(一)未按要求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通用技术能力集约共享、政务服务集成应用的;

(三)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各有关单位应编制市政务信息系统整体运维方案,明确维护范围、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和经费测算等,按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