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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6月10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2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设施,实现土地、资源、能源集约利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实现房屋安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规划引领、品质为先,保护第一、活化利用,市级统筹、区级负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起草、标准制定、服务协调等工作,牵头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编制等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不动产等政策。

  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编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经费,支持指导实施主体做好城市更新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制定、资金筹措和专项债券申报使用工作。

  市政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燃气、城市照明、城市绿化、城市公园等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涉及的城市环卫、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

  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同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合理利用土地,自觉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配合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更新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为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主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将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等内容。

  市(县)、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辖区内城市更新的区域范围、工作目标、重点项目以及相关的实施策略和规划指引。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应全面开展现状评估,落实上位规划对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的相关控制要求,紧密对接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目标、更新方式、规划方案、实施指引、实施保障建议等,鼓励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研究。

  第十二条  市、市(县)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和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更新范围和规模、更新内容、投资估算、时序进度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明确实施主体。

  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二)办理用地、规划、立项、施工、验收等手续;

  (三)归集权益等准备工作;

  (四)组织工程建设;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运营、管理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者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在完成现状调查、更新意愿征询、市场资源整合等工作基础上,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科学统筹各类要素资源、相关主体权益,并根据项目类型明确建设、安置、资金、供地和运营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可以采用租赁、购买、置换、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权益归集,配合完成规划优化和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办理用地、规划、立项、施工、验收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第五章  城市更新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深化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第十九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多渠道筹措城市更新资金。

  (一)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现有专项资金,同时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及专项债券等,统筹用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二)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支持通过盘活存量与更新有机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产证券化(ABS)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按照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

  (三)鼓励各地统筹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组建或认购基金。

  (四)积极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通过设立信贷金融新产品、专项低息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保障城市更新融资需求。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片区(单元)项目采取区域统筹,由项目所属区域负责统筹平衡。各市(县)、区应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城市更新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等给予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盘活存量资源资产等方式实现投入产出平衡。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用地边界。在满足民众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可对详细规划提出具体调整建议。

  (一)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符合规划和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类贡献,其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

  (二)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风道、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增加的建筑规模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三)对现状建筑密度较高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区域,在征得规划范围内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