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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农发规〔20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甘农发〔2023〕14号)印发实施后,有效激发了各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规范明确考核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评价标准,更好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我们对《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甘农发〔2023〕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甘农发〔2023〕14号)同步废止。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5日

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23〕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原则。按照“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要求,坚持科学施策、扶优扶强,建立当年建设成效与次年建设任务相挂钩机制。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要求、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进行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和标准达不到国家和省上规定要求、资金绩效不高的市(州)、县(市、区)少安排或不安排次年建设任务。

第三条  激励对象。评价激励对象为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市(州)、县(市、区)和省农垦集团所属国有农场。评价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四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储备、初步设计、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日常工作调度等。

第五条  县级自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和农垦集团所属国有农场(以下简称县级),按照考核评价标准(附件2)完成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自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报市(州)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部门和农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级)审核,由市级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县级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评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按照考核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本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对县级上报的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考核验收情况进行评价,提出等次建议,市级评价结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市级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考评。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市级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考评,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将得分排名靠前的3个市和较上一年评价结果相比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作为拟激励市,其中较上一年评价结果相比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的综合评价得分应在全省前列;从排名前3的市内选择排名靠前的2个县、从全省排名4—7的市内(如果排名中有提升最多的市则顺延)各选择排名靠前的1个县,共10个县作为拟激励县。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市州的拟激励县进行复核评分,考评结果在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确定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实施激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激励名单,对工作成效突出和工作进步明显的市级与县级,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激励。

第九条  激励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激励名单,对市级与县级给予激励,资金从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安排,激励资金额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1.对市级的激励资金,由市级统筹用于所辖县级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经市级提出分配方案后省级直接下达县级。

2.对县级的激励资金,由县级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3.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信息简报、新媒体等,对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典型经验进行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