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东营市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工信字〔2024〕12号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部)、财政金融局(部),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东营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东营市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营市“千项技改、千企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东政办发〔2023〕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包含工艺包和软件,下同)投资奖补政策是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设备投资额情况进行奖补的政策。
第三条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操作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奖补资金由市、县区(含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下同)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
第四条 建立市级技改项目培育库,分拟建、在建、完工三类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培育和服务。入库在建拟建项目完工后,经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奖补。每年组织培育库项目和奖补项目申报,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享受市级技改扶持政策。
第二章 培育库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在建拟建项目计划设备投资(包含工艺包和软件,下同)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拟建项目需为当年拟开工项目。
3.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核准)及其他手续。
4.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
5.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6.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级技术改造培育库项目申报通知;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申报工作;企业根据技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入库申报。
第七条 企业在示范引领、分类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四种扶持方式中自选一种。其中,示范引领项目计划设备投资须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竣工后应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实施办法或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出具报送材料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主要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经营情况、项目技术水平及建设方案、项目投资进展情况、项目(预期)效益,以及项目示范引领性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后,确定培育库项目名单。
第九条 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入库项目加强培育和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推进项目加快实施。企业须按要求如实报送项目有关情况。
第三章 完工项目申报及奖补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原则上需为市级技改项目培育库在库项目。
(三)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核准)及其他手续。
(四)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计划设备投资的80%。(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应在备案(核准)日期之后;申报项目主体与项目备案(核准)手续、设备购置清单、发票的主体应统一;发票原则上应为设备生产厂家直接开具给申报企业;申报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同一法人不同企业间购置设备;单台(套)设备价格不低于1万元。)
(五)项目已纳入技改项目统计库。
(六)项目应按期完工。确需延期的,企业应在计划完工时间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七)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
(八)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九)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在库项目完工后,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二)项目手续办理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设备到位及安装使用情况。
(四)项目纳统情况。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审核的事项。
审核完毕后,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拟推荐项目,形成初审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通过资料查阅、现场核查等方式,审核项目建设情况,核定设备投资额。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就安全、环保、“绿色门槛”、纳税、信用等情况统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根据奖补标准、设备投资额等情况计算奖补金额,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分年或分批拨付资金。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设备投资奖补比例。具体设备投资奖补比例如下:
(一)示范引领项目。每年优选不超过5个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15%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二)分类奖补项目。实际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实际设备投资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享受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超过2个。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分别在国家、省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评选中应获得支持的或分别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同领域的认定、评选中应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或“先获得先奖补”的原则对该项目进行奖补,不得重复奖补。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指导县区做好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下达;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承担的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奖补资金的拨付。
(三)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设备投资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追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审核结果承担审核责任。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