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14日修订)和《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26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4日修订)和《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备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第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执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职工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