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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8-03 六盘水府办发〔20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二)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三)规范管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应急、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临时救助审核意见、在委托权限内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和资金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财产损失、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1—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5000元—10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1—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被抚养人、被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或法定被抚养人、被扶养人在省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1000元—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二)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700元—25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取消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上级规定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15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15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5%。市级民政部门要对县级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