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03-25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切实维护外贸出口秩序,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通过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向广大纳税人宣讲政策,服务与引导纳税人规范办理相关出口事项,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共同推动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二、出口应征税的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三、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应当怎样计算?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