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2-29 六盘水府办函〔202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全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结合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对象分类。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2.医疗救助对象认定。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后,每月要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身份变更后不属于特殊困难人群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1.分类实施医疗救助政策。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医保三目录中为“乙类”的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2.优化完善医疗救助规则。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给予救助。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但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办理参保缴费后,可以对其当次申请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抢救除外)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夯实托底保障倾斜政策。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或备案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的保障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具体救助标准为,对符合倾斜救助保障范围的高额费用一类人员给予全额倾斜救助,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按照75%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四)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
1.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继续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省、市、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应及时划转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市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
2.实施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步骤。2022年12月30日前,由各市(特区、区)医保、财政部门完成历年医疗救助资金清算拨付和滚存结余资金的核定工作,最终滚存结余资金以审计核定数为准。各市(特区、区)应在2022年12月底前将审计核定的滚存结余资金上划至市级医疗救助财政专户。从2023年起,如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全市救助需求,市、县按照1:9的分担比例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补足。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市(特区、区)超支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
3.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合规使用医疗救助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做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制度综合保障。
1.促进基本医保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继续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2.支持慈善救助、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